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形,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可对供应商进行重新审核。
(一)供应商发生重组、兼并等组织结构变动;
(二)供应商调整供应物料的种类或范围;
(三)供应商调整物料的生产操作流程、生产场地或与物料品质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
(四)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发生较大变化。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制度,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签订的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物料验收标准和质量责任。
对关键物料应建立对应的关键物料供应商名录,并对关键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还应开展现场审核。对其他供应商也可根据物料的供应与使用情况开展现场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经多次审核,结果均评定为合格的供应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可将其列入优选供应商名录。
第二十五条 审核结论尚未到达合格的但供应物料品质不影响化妆品安全性的供应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可将其列入待定供应商名录,待审核合格后,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应将供应商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已存在合作关系的,应及时终止相关合作。
(一)供应商合法资质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际情况的;
(三)供应商提供的物料不符合化妆品法规、产业政策、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的。
(四)供应商涉及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应建立并执行物料审查制度,建立供应商和物料的对应清单,并留存必要的物料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并执行物料验收规程,明确物料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对采购的物料应按照物料验收规程对到货物料检验或者确认,确保实际交付的物料与采购合同、送货票证一致,并达到物料质量要求。对验收发现存在问题的物料应及时与对应的供应商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供应商和物料使用过程关联的溯源机制,对供应产品的进货查验、生产使用、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保证供应过程中持续的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于化妆品物料供应商审核相关规定的,应优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中的化妆品物料是指化妆品生产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其中原料是指生产制造化妆品使用并在终产品中存在的物质;包装材料是指接触化妆品原料或化妆品的包装容器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解释权归属于北京日化协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