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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日化协会
Beijing DAILY Chemic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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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日化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Daily Chemical Association,缩写BDCA)。

第二条  本团体由日化企事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切实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诚信、竭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大众服务。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有效促进国内外科技交流和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北京工商大学轻苑大厦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政府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参与或组织本行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项目论证以及制定、修订相关的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并协助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受政府委托参与各类证件发放的有关工作;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名优产品、著名商标和新技术产品;

(七)举办和参加各类展示会、展览会、定货会、展销会,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企事业单位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八)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认定工作,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九)组织开发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新设备、新包装等科技成果的鉴定及其推广应用;

(十)组织国内外有关行业的学术研讨与技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协会刊物,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进步与人才的培育;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会员的各种活动;

(十二)为企事业发展提供技术、管理和营销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转让服务,提高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十三)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不断提高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水平;

(十四)在行业内积极开展诚信建设,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引领行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研制生产质量合格、消费者信得过的产品;

(十五)加强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社会团体组织的联系与交流,促进中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北京市从事日化行业的生产企业及相关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章程规定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确定对本协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2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人品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及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0日第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